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有效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学院教学“传、帮、带”的优良传统,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2019年及以后入职,且入职前在高校任教不足两年的教师(以下称“青年教师”),均应在本专业助课一年并考核合格。
第二条 各系应为每位青年教师安排一位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做为导师。导师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普通高校教师岗位上从教8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优良,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第三条 青年教师应在助课开始前制定详细的助课计划,及时填写《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青年教师助课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明确助课内容、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并送导师和所在系主任审核。
助课内容一般应包括备课及教学文档的准备、随堂听课、辅导及答疑、批改作业、试卷命题、实践指导、参与教研教改等。
第四条 青年教师助课的课程一般为1-2门本科课程,助课总学时不得低于32学时,并应深入导师本科课堂随堂听课,听课次数不得少于10次,每次听课均需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五条 青年教师助课期满后,应对自己的助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考核表、听课记录表等材料送导师和所在系主任考核,考核完成后提交学院备案。
第六条 各系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助课过程的监控和助课效果的考核。各系青年教师助课和培养工作成效将纳入院属各单位年终考核指标。
第七条 青年教师助课及考核工作应于一年半内完成,考核由导师和所在系主任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助课考核合格是新教师上岗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青年教师助课考核表
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