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保证在校外所做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
1、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需要在该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
2、经学院推荐到学院建立的产学研基地做毕业设计(论文)的。
第二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接收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适的题目;
2、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一次指导学生不超过三人;
3、有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场所、仪器设备、资料等;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能保证学生的出勤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 申请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在第七学期(建筑学专业在第九学期)落实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接收单位,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协议书一式三份。
第四条 申请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毕业设计学期开学第一天必须到校参加毕业设计教育。对于特殊原因必须请假的,参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补上毕业设计教育后方可去校外单位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于无故不到校参加毕业设计教育的,以旷课论处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时间在两天以内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一个等级;
2、旷课时间超过两天但在一周以内(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两个等级;
3、旷课时间超过一周但在两周以内(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三个等级;
4、旷课时间超过两周(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取消毕业答辩资格。
第五条 申请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经常联系,汇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校内指导教师对校外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指导,掌握进展情况,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六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应严格按照学校学院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对于不能按照学校学院节点规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正常进行的,必须回到校内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燕山大学本科生到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
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