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我院本科生校内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管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校内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毕业设计学期开学第一天必须到校参加毕业设计教育。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必须请假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补上毕业设计教育。对于无故不到校参加毕业设计教育的,以旷课论处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时间在两天以内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一个等级;
2、旷课时间超过两天但在一周以内(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两个等级;
3、旷课时间超过一周但在两周以内(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三个等级;
4、旷课时间超过两周(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取消毕业答辩资格。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下列情形可以请假,但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
1、经诊断患有需住院治疗或不宜外出的疾病的;
2、直系亲属病重或亡故的;
3、毕业学年找工作或考研复试的;
4、经系主任认定的其他必须请假的事由。
第三条 原则上假期累计最多7天,不包括节假日、双休日。
第四条 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1、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经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所在专业的系主任、辅导员和学生科长签字同意后,由学生科存档;
2、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经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所在专业的系主任、教学副院长、辅导员和学生科长签字同意后,由学生科存档;
3、请假超过五天的,经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所在专业的系主任、教学副院长、辅导员和学生科长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五条 请假需按下列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因病请假的,必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直系亲属病重或亡故的,必须有相关单位的证明;
3、找工作的,必须有招聘单位的招聘材料或面试通知;
4、考研复试的,必须提供复试通知书;
5、因其它事由请假的,必须提供能证明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或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以电话、短信、QQ等适宜方式请假或续假,返校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或续假手续,经审查合格予以认可,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销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1、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经辅导员和学生科长、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所在专业的系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系里存档;
2、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经辅导员和学生科长、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教学副院长、所在专业的系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系里存档;
3、请假超过五天的,经辅导员和学生科长、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所在专业的系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上报学生工作处前,系里要复印存档。
第八条 上述以旷课论处的,除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外,还应做如下处理:
1、旷课两天以内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一个等级;
2、旷课超过两天但不超过一周(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两个等级;
3、旷课超过一周但不超过两周(包括节假日、双休日)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三个等级;
4、旷课超过两周(包括节假日、双休日)以上的,取消毕业答辩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关于学生毕业设计期间请假的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
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