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院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我院有关教学工作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总结我院教学工作经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组旨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质量评估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和“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原则。
二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管理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在本院有一定的影响,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向院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由教务科协助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导组配备3-5名成员。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选聘,由教学主管院长提名,报院长、书记批准,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院教学督导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开展督导工作。与学校教学督导应注意信息沟通,实现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互动。
三主要职责
第九条 协助学院加强对全院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主要任务:1、开展对课堂教学秩序与质量、考试纪律、实践性教学环节执行情况、教学文档归档情况等的检查;2、协助学院监督、检查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3、协助学院教学评估、评优的有关工作;4、接受院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可通过一定程序召开教师和学生教学座谈会;监督各专业对学校、学院有关教学条例、规定的执行;对学院的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次,并将听课情况如实记录。每学期结束后,学院督导组成员应该对本学期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四督导反馈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反馈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定期将授课质量评价表及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存档,教师课堂测评成绩由教务科统一对外提供。
五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对每位教师授课质量初步评价,原则上必须由二名以上(含二名)教学督导组成员通过听课测评后作出。
第十五条 教师授课质量最终评价成绩由教学督导组评定结果和学生网上评教成绩综合确定,该成绩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首次被评为授课质量不及格的教师,经教学督导组讨论,可再次组织督导组成员听课。如再次被评为不及格,教学督导组可建议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应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改进建议,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部门或院(系)领导向教师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作为修改教学管理条例的重要依据。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允许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主管院长申诉;不允许对督导组成员进行无端的人身攻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