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院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维护学院的稳定与发展,以及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死亡,或是学生财产受到损失以及学校、学院声誉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结合我校实际,突发事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灾害性事件,指火灾、爆炸、中毒、传染病(各类疫病)、危险物品扩散(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车祸、溺水、自杀等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第二类为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及邪教分子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的行为活动,滋扰(集体性围攻领导、上访、请愿、罢课、集会、上街游行示威)活动等;第三类为重大刑事案件。
第四条 成立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学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党委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共同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预防与危急准备
第六条 定期开展法纪法规、形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七条 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在落实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第一时间向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上报。
第十条 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 学院突发事件由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向上级部门、社会及时报告或通报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院党委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赴现场,辅导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分工与现场正在开展自救行动的人员一同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求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第十四条 学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主管领导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辅导员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协调和防治工作。
第五章 义务与职责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十九条全院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院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积极表现,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终考核、职务(称)晋升中给予倾斜。
第二十二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三条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