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科学评价学生的在校表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素质拓展表现三方面。综合测评成绩(Z)是品德行为表现分(P)、学业表现分(X)和素质拓展表现分(S)三部分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Z=P×35%+X×65%+S
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的前三周内完成。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为政治态度、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道德修养、身心健康等五方面。品德行为表现测评以品德行为表现分体现,满分100分,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方式进行,具体评分依据为:
1.政治态度(25分)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事;
(2)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2.法纪观念(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无违法违纪行为;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学习态度(15分)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学习方法和严谨的求学精神;
(2)学习勤奋刻苦,遵守考试纪律。
4.品德修养(20分)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友善,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5.身心健康(20分)
(1)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具有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人际关系和谐。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测评以学习成绩分(X)体现,满分100分。
第七条 学习成绩分为同一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加权平均分,由教务处出具。
第四章 素质拓展表现测评
第八条 素质拓展表现测评以素质拓展表现分(S)体现。素质拓展表现分以加分(J)和扣分(K)体现,其计算公式为:
S=J-K
1.加分为学生在担任干部、获得表彰、学术科研、竞赛获奖等方面的表现得分之和;
2.扣分为学生在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扣分之和;
3.加分、扣分需有书面依据。加分以学生考核结果、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为依据,扣分以处分(处理)文件为依据。
第九条 担任干部加分
1.学生干部履行干部职责,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加2分,下一级负责人加1分,其他干部加0.5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
2.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降低加分分值或不加分;
3.担任两个(含)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如考核均为合格,按最高职务应得分的1.2倍计算。
第十条 获得表彰加分
学生或所在集体受到院级(含)以上表彰,按表一加分。不同项目获得表彰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
表一 获得表彰加分
类 别 |
国际(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 (校)表彰 |
院(处)表彰 |
集体(个人)获得表彰 |
3 |
2 |
1 |
0.5 |
第十一条 学术科研加分
在学术科研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按表二加分。
表二 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专利项目
出版著作 |
种类 |
专著 |
编著、译著 |
分值 |
3 |
2 |
发表论文 |
种类 |
核心期刊 |
一般公开发行期刊 |
分值 |
2 |
1 |
科研奖励 |
种类 |
国际(家)级奖 |
省部级奖 |
市(校)级奖 |
院(处)级奖 |
分值 |
特等 |
3.5 |
3 |
2.5 |
2 |
一等 |
3 |
2.5 |
2 |
1.5 |
二等 |
2.5 |
2 |
1.5 |
1 |
三等 |
2 |
1.5 |
1 |
0.5 |
科研项目 |
种类 |
国家级课题 |
省部级课题 |
厅(局)、市(校)级课题 |
院(处)级课题 |
分值 |
3 |
2.5 |
2 |
1.5 |
专 利 |
种类 |
发明专利 |
实施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
分值 |
3 |
2 |
1 |
第十二条 竞赛获奖加分
参加竞赛获奖,按表三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
表三 竞赛获奖加分
名次/获奖等级 |
国际(家)级竞赛 |
省(大区)级竞赛 |
校(市)级竞赛 |
院(处)级竞赛 |
1/特等奖 |
3.5 |
3 |
2.5 |
2 |
1-3/一等奖 |
3 |
2.5 |
2 |
1.5 |
4-6/二等奖 |
2.5 |
2 |
1.5 |
1 |
7-9/三等奖 |
2 |
1.5 |
1 |
0.5 |
优秀奖 |
1.5 |
1 |
0.5 |
0.3 |
第十三条 扣分项目如下,扣分累积计算。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所受处分(处理)扣分,扣分如下:
(1)留校察看,扣20分;
(2)记过,扣15分;
(3)严重警告,扣10分;
(4)警告,扣7分;
(5)通报批评,扣3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要求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测评成绩按照同年级同专业排名。
第十五条 各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成立由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果须在班级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果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