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应该按照培专业养计划的安排参加各种学习与实践教学活动。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采取免听、先修、免修、重考等方式完成学习。
第一章免听
“免听”是指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可以掌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可以申请免听。参加考核成绩达到要求,即可取得学分。关于免听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生应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提出免听申请并附上已获学分统计表,由学院教务科核查,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同时,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开课学院教务科,一份送学校教务科备案,一份由学生自己留存。
第二条 第一学期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申请免听的学生,申请时其必修课累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应在3.0及以上。
第三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必修的实践环节(如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四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在考核前需向开课教学系(室)提交经批改的作业、实验报告和自学笔记,经开课教学系(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考核。未经审核批准者,不能参加考核。
第五条 免听课程考核通过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先修
“先修”是指学生可随上一年级修读部分课程。关于先修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 学生申请先修需学业双创导师同意。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提出先修申请并附上已获学分统计表,由学院教务科核查,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同时,填写《先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开课学院教务科,一份送学校教务科备案,一份由学生自己留存。
第七条 第一学期的课程不得申请先修。申请先修的学生,申请时其必修课程累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应在3.0及以上。
第八条 当先修课程的授课时间与本学期课程的授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采用申请免听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 申请先修课程通过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免修
“免修”是指学生因各种原因进入下一年级学习后,如两个年级间的专业培养计划不同,自进入学期算起,在本学期前开过的已取得学分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关于免修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学生应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教务科审核后,报校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留存,一份送开课学院教务科,一份留学校教务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重考
“重考”是指按照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跟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的过程。关于重考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旷考、缺考、考核(含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未获得学分的实践教学环节需重考,如因特殊情况该课程已不再开设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一门内容相近的课程替代,报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方可参加重考;选修课旷考、缺考、考核不及格者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放弃原课程而选修其他课程,但毕业时必须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补修新专业第一学年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时,也要按照重考的方式报名。
第十四条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考核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可在毕业学期重考。
第十五条 重考课程成绩按考核后的实际成绩登记。
第十六条 参加重考的学生,除极特殊情况,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延迟一年考核外,必须在报名当学期参加申请重考课程的考核,否则该重考申请作废。
第十七条 重考申请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的前三周办理本学期开设课程的重考。由学生本人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到所在学院教务科核实本学期需重考课程并办理重考手续。
(二)各学院教务科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重考申请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教务处教务管理科根据各学院的汇总情况,落实重考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因我校重考不收费,故重考课程不安排编班辅导;申请重考的学生必须随课程开设年级参加考核。若考核不通过,需再次重考。
第十八条 未办理重考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