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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2020-08-21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燕山大学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九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并给予资助。

第十条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等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范围并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结合其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对其作出合理评议,并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予以认定资助或临时资助。

第十二条学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根据其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四章  认定条件和依据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院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六条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成员,负责领导、审定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院学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工作组成员至少在7人以上,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不诚实守信,提供虚假认定信息的;

(三)不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有铺张浪费奢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二十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十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机构在认定过程中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机构在作出认定工作前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二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步骤: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参照其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其家庭经济困难档次,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公布提请异议的联系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公布提请异议的联系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最后的审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学生对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核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 燕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8]129号附件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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