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服务体系,培养学生正确消费观,远离校园非法网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的意见》(冀教财〔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用途及来源
1.校园无息救急借款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学习生活资金困难的学生,提供的临时性、小额、无息、短期借款。
2.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经费由多方筹措,包括社会捐助、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资金和学校提供的预算资金等。
第二条 借款范围和条件
1.无息借款范围: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无息借款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2)思想品德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树立正确消费观,生活俭朴;
(5)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学习困难的学生;
(6)按规定及时归还借款,自愿成为志愿者,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活动、义务劳动等公益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度和期限
1.无息借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0元,审批额度视学生需求和实际情况而定。
2.无息借款每生每年可申请一次,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前次借款未还清者,不再办理借款,确有需要的可以续借。
4.毕业班学生离校前最后一学期不办理借款。
第四条 借款程序
1.学生填写《燕山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协议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核查、写明情况、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后,通知学生借款申请结果。
3.计划财务处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信息,发放借款至学生银行卡。
4.学生收到借款后,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签字确认。
第五条 还款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还款到期日前一周提醒借款学生还款。
2.借款学生须按照《燕山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协议书》约定,在还款到期日之前到计划财务处还款。
3.借款完全还清后,学生本人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销账存档。
4.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学生所在学院以当面约谈、电话告知等形式进行借款追缴。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学生本人填写《燕山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延期还款申请审批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延期还款。
第六条 学生借款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借款资格,学校收回借款:
1.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校内无息借款的;
2.发现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原因不符合的;
3.日常消费铺张浪费的;
4.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5.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第七条 借款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以减免:
1.借款期内受到省级表彰并授予“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年度人物”或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给予25%减免;借款期内受到国家级表彰并授予“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年度人物”的,给予全部减免;
2.借款期内、来自西部省份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回到西部省份基层单位就业的,给予50%减免;
3.借款期内、毕业后到边疆或国家规定的贫困县基层单位就业的,给予50%减免;
4.借款期内、毕业后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进村进社区村官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新疆招录内地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南疆乡镇工作”等的,给予50%减免。
第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出国、休学、入伍、退学的,应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前还清借款。毕业年级借款学生毕业前应还清借款。
第九条 对恶意不还、故意违约的,学校取消其再办理借款的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档案,取消其在校期间评奖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因借款学生突发死亡、病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借款确实无法收回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