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一卡通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维护学校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燕山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校园一卡通管理机构
第一条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运维部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卡务管理、报表管理、账务结算、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计划财务处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财务结算部门,负责银校对账并定期对商户和校园卡用户进行财务结算。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设备管理
第三条校园一卡通网络专网专用、独立运行,为保障专网的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未经信息技术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将任何设备与系统接入校园一卡通专网。
第四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设备仅可用于校园一卡通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他用,接入设备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如违反规定,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学校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除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赔偿损失。
第五条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专网的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管理。消费系统、洗浴控制系统、门禁系统、车载系统等和其所属终端设备(计算机、POS机、读卡器等设备)由各用户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各用户单位要加强校园一
卡通设备的保养、维护、管理工作。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报修。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使用规定
第六条校园一卡通在校内具有身份认证和消费功能,可用于身份认证、食堂消费、门禁、浴池、乘坐校车、图书借阅等。所有持卡用户都被视为接受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校园一卡通的办理及费用
(一)校园一卡通分为正式卡、消费卡和楼宇门禁卡三类,均为实名制卡。正式卡具有身份认证、消费、门禁和图书借阅等功能;消费卡仅具有通用消费功能,不具有正式身份认证功能;楼宇门禁卡仅具有校内楼宇等特定门禁系统的身份授权功能。
(二)正式卡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教工卡包括在职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外籍教师人员用卡;学生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在职研究生等具有正式学籍人员用卡;消费卡包括外聘教工、访问学者、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公务、劳务派遣等人员用卡;楼宇门禁卡包括我校临时聘用人员、楼宇管理员、清扫员等人员用卡。
(三)正式卡的办理需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姓名、工号(学号)、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照片等基本信息方可制卡,入职(学)时由学校免费发放,凡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将不能按时领卡。卡表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工号(学号)、所在单位等信息。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卡到信息技术综合服务大厅更换,换卡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教工卡20元/张,学生卡10元/张。
(四)消费卡和楼宇门禁卡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办理,办卡人凭校内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本人基本信息及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技术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并收取工本费 20 元/张。
第八条校园一卡通的有效期
(一)校园一卡通的有效期根据用户身份及学校工作需求设定: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20年;本科生4-5年;硕士研究生4年(培养方式为非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7年;返聘、外聘教职工校园一卡通的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期相同;其他校园一卡通(如楼宇门禁卡)的有效期按照申请表的期限设定。校园一卡通有效期满后,所有功能立即终止,持卡人凭延期证明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
(二)办理校园一卡通延期的人员,须在期满前半个月内由主管部门填写校园一卡通延期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到信息技术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第九条校园一卡通挂失、解挂与注销
(一)校园一卡通遗失后,请立即到自助服务终端、线上服务平台(APP)进行挂失。挂失后校园一卡通账户会被冻结,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挂失的校园一卡通找回后,可到自助服务终端或信息技术综合服务大厅进行解挂,解挂3分钟后恢复原有功能。
(三)毕业、离职、离校人员需办理校园一卡通注销手续,学校相关部门须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供需注销的校园一卡通人员名单。校园一卡通及其各应用子系统的所有功能当天全部终止。
(四)校园一卡通注销后,卡内余额三个月内退还至与校园一卡通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
第十条信息技术中心对校园一卡通的发放、使用、监督进行管理。校园一卡通的所有权归学校,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各学院有义务将未报到新生的校园一卡通及时送回信息技术中心,否则因冒用等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由所在学院承担。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一卡通。如果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办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 并交纳工本费。卡片发出一年内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补办。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校内各单位办理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一卡通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为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校园一卡通设定了“一密两限”的安全措施。“一密”指校园卡密码,在超限额消费时需要输入此密码;“两限”分别指单次消费限额和每日累计消费限额,可由持卡人自行设定,默认值分别为50元和100元, 超过限额时必须输入密码消费。
第十四条校园一卡通初始密码为持卡人身份证后6位(字母“X”用数字“1”代替),未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员,初始密码为“123456”。持卡人应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如果遗忘,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技术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因个人原因造成密码泄露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校园一卡通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无透支功能,进行圈存转账后方可消费。因特殊原因出现电子钱包透支现象,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校园一卡通进行冻结并追索透支款项, 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持卡人在消费时由于人为疏忽或者设备问题造成扣款错误,经信息技术中心查证确认,并协调商户后,对错误扣款金额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校内各有关业务单位需要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处理代发或代扣业务,应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的所有接触人员均承担保密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履行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十九条持卡人和商户应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如果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与信息技术中心联系。故意损坏校园一卡通终端设备或者将终端设备占为己有者,将按学校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校园一卡通电子校园卡的管理
第二十条燕山大学校园一卡通电子校园卡(以下简称“电子校园卡”)是校园一卡通的虚拟卡,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发行,除特定场所外,在校园内与实体卡具有同等效力,可用于 身份认证和消费等,限本人领取。
第二十一条电子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校友卡。教
工卡适用于在职教职工,学生卡适用于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 士生,校友卡适用于我校校友。
第二十二条电子校园卡有效期默认与实体卡相同,校友卡一般为长期有效。卡有效期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有 效期期满后,电子校园卡将自动失效。由于工作和学习需要,经 个人申请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
第二十三条电子校园卡除非人为删除,将一直存在。因此,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及个人身份信息不被泄密,手机一旦遗失或换号请及时修改相关密码和绑定。如误删电子校园卡,可按正常领卡步骤重新申领。
第六章 校园一卡通应用子系统及商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校园一卡通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指的是以校园一卡通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对校园卡系统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信息技术中心将依据用户单位的合理要求做好系统相关配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从事消费营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后,方可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二十六条商户应合法经营、合理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专属设备,积极维护持卡人合法利益,不得拒绝持卡人的正常刷卡消费行为,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如持卡人消费时发生因误操作而导致多扣费的情况,经商户或持卡人共同确认后,商户应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相关补偿或现金退还工作。
第二十七条商户如果发现因系统设备故障而导致的读卡或扣款不正常现象,应立即通知信息技术中心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 以保护持卡人及商户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商户应主动自觉接受校园一卡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维修、检修服务,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因商户个人违规使用设备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若商户对自己的经营收入有疑义,可向管理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管理部门须协助商户核实详细流水清单(限三个月内流水)。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校园一卡通结算相关规定定期与商户进行对帐和财务结算。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信息技术中心对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接入设备实时监控,定期检查,商户须予以配合,不得私自对接入设备断电或者改变其工作方式,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个人承担。同时,商户还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资产管理与设备清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各管理部门应履行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检查和监督经营商户的交易活动。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商户,信息技术中心有权采取措施要求商户纠正,对于拒不纠正或者违规情节严重者可中止其业务, 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商户自身承担。
第七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校园一卡通(包括电子校园卡)仅限于真实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果由于个人原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一卡通所产生的后果由真实持卡人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故意或同意他人涂改自己的校园一卡通卡面信息(如:学号、姓名、学院、照片),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严禁破解、复制、盗用、伪造校园一卡通(包括电子校园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遗失的校园卡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个人拾获校园卡时,应及时与信息技术中心联系或送交信息技术综合服务大厅。如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甚至进行恶意用卡,造成真实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燕山大学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