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对象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全额学费:
(一)烈士子女;
(二)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学校认为应该减免的。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程序
(一)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进行;
(二)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审核通过后于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减免意见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的,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二)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