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4]2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条 坚持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心理危机情况。
第三条 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或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科学规范教学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贴近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四条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学校、学院、班级和学生组织采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专项教育、集体培训、素质拓展、心理沙龙、影视鉴赏等多种形式,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校刊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五条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增强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根据本科生、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等项目,帮助学生解决好健康生活、学习成才、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
第六条发挥学生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作用。发挥班集体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校心理健康协会、各学院学生心理相关组织、学生心理委员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心理健康预警
第七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心理健康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力量对心理健康预警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第八条 心理健康预警对象主要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1.突发事件:(1)遭遇性侵犯、家庭重大变故、自然或社会意外等应激性事件;(2)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较大影响;
2.患病现状:(1)现患有或曾患有精神障碍,但对人、对己不构成严重危害;(2)现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或慢性病,但社会功能未受到严重影响;
3.既往病史:有自我伤害未遂史或家族成员有自我伤害史、精神障碍史;
4.人格方面:(1)性格过于内向、孤僻;(2)人格有明显缺陷,如长期偏执、多疑、严重缺乏安全感、易冲动、控制欲极强等;
5.家庭方面:家庭关系紧张或经济条件较差,如亲子关系不良、父母离异、单亲、孤儿、家人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贫困等;
6.发展方面:学业压力较大、就业或择业困难;
7.人际方面:人际关系长期失调、近期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社会支持系统不良;
8.情感方面:个人情感受挫,如失恋、长期单相思等;
9.成瘾行为:(1)长期网络成瘾,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2)酒精或违禁药物使用过量;
10.普测排查:心理普测和心理排查筛查出疑似心理危机。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每年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普测,辅导筛查出的疑似心理危机学生。心理教师要把学生心理健康预警贯穿于课程教学、教育活动、心理普测、心理咨询等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
第十条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常态化的心理危机排查,早期发现并主动上报疑似心理危机的学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要主动关心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将发现的疑似心理危机学生及时向分管学团工作的院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班级心理委员要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动态,发现心理危机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汇报。
第十二条全校教职员工都要树立心理健康的预警意识,提高敏感性,在日常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学生的心理危机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通报。
第四章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坚持保证安全的原则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工作处与学院研究确定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学生,学院要立即将其转移到安全的环境,实施全程监控,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保证学生安全。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对学生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主要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1.近期有自我伤害意念(如表达过轻生的念头、讨论过轻生的方式、表露过自我伤害计划、突然把个人有重要价值的物品送人等)或有自我伤害行为;
2.近期有明显精神病理性表现(如妄想、幻觉、严重躁狂、持续抑郁等)或存在明显的行为紊乱以及无法解释的古怪行为;
3.存在明显的暴力倾向、攻击性行为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4.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且对人、对己存在危险性或危害性;
5.遭遇重大应激性事件或患有严重躯体疾病,社会功能受损,且个人主观体验极其痛苦。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要及时了解疑似心理危机学生的现实情况和心理状态,判断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指导学院开展相关工作。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要作出转介专业医疗机构的建议,并密切关注其后续诊治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心理教师的评估报告,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全程跟踪掌握疑似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状况,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辅导。对于存在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学院要与家长沟通学生的详细情况,督促家长及时将学生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指导家长做好学生的看护管理工作。学院要全面掌握患精神障碍学生的康复情况,督促他们遵照医嘱完成治疗,要妥善安排患精神障碍学生康复后的学习生活,持续关注他们的心理动态。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不断完善心理工作队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形成以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和专职心理教师为骨干,以学生干部为基础,各级组织和人员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协同配合。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解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教师负责学生的课程教学、教育活动、心理普测、心理咨询等专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专业教师、职员和学生骨干提供心理培训,指导学院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活动、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
第二十条 学院负责组织开展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负有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责任。辅导员负责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协助学生工作处开展心理普测,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上报、建档和干预。研究生导师要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心理相关组织要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保健意识,营造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的良好氛围。心理委员要了解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及时与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沟通,组织同学参加校、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共同提高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