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办理入学手续且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因事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按照复查内容逐人逐项进行复查,复查后将复查结果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2周内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逾期2周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或者5年。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
第九条 在新生入学后的第1学期,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不允许跨年级修读课程,从第2学期开始,学习优秀的学生(即上一学期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申请跨年级学习后续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并获得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即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按《燕山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考核成绩原则上采用五级制记入成绩单,D以上(含D)为合格,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规定的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评定,单门课程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单门课程百分制、五级制、绩点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 |
五级制 |
对应绩点 |
96-100 |
A+ |
4.5 |
90-95 |
A |
4.0 |
85-89 |
B+ |
3.5 |
80-84 |
B |
3.0 |
75-79 |
C+ |
2.5 |
70-74 |
C |
2.0 |
65-69 |
D+ |
1.5 |
60-64 |
D |
1.0 |
60以下 |
F |
0 |
加权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加权平均学分绩点=∑[(非学位课绩点×非学位课课程学分)+(学位课绩点×学位课课程学分)*1.2]/∑[非学位课课程学分+学位课课程学分*1.2]
统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时,单门课程绩点以学生获得的该门课程最高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办法》,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的,应当参加学校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持辅导员签署意见的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教务处不再受理缓考申请。
第十六条 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一)2017级及以后学生
学生每学期理论教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在其下学期开学2周内经申请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录;未按时申请补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擅自缺考、旷考的学生,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缺考、旷考、未按时申请补考、考核(含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未获得学分的实践教学环节需重修;重修、经批准缓考(且未参加补考)的课程须跟随相应开课学期重新进行选课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按实际成绩记录。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
(二)2016级及以前学生
学生每学期理论教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未获得学分的实践教学环节、缺考、旷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需重考;重考需跟随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按实际成绩记录。
每学期的前3周办理本学期的重考。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开课安排,到所在学院办理重考申请,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未办理重考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关课程的重考。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可在毕业学期报名重考。
(三)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选原课程或者改选其它选修课。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单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考和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在个人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可依据《燕山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双学位,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被认定为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只能参加重修,并由学生工作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记录存档。若学生两年内重新参加国家招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完成第一学年学年学习任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其专业学习兴趣和特长的;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校需予以优先考虑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将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二)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进入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三)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或已有转学经历的;
(四)招生时以特殊形式(如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注:艺术类除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专业外,允许在相关艺术类专业内互转专业。
(五)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的;
(六)在校期间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或者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各学院接收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院本年级现有人数15%以内。学院基于自身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向学校报送各专业接收计划数,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第二学年开学初第一周周三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学院审批汇总后报教务处复审,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转至相应学院。
(二)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领导小组,在第一周周末前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按考核成绩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周一前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
(三)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全校公示后,学生于第二周周五前办理完转专业手续;
(四)学生根据转专业的相关要求和各学院的考核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告知相应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要转入的新专业中第一学年重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也必须在后续的学习中补上,以保证新专业课程学习的完整性。若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差别较大,学生转入新专业第一学年重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都未曾修读过,按照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意见,需从新专业一年级读起。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或者提前批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跨省转学的,一式四份)。若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若因家庭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供该生家庭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我校将拟转出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年份,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一式五份)。
由学生本人持我校审批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附有本人姓名和录取当年高考分数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或招生部门印章)、相应证明材料到拟转入学校办理申请转入相关事宜。
经转入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时,学生需向我校提交拟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一式五份)、附有本人姓名和录取当年高考分数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拟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或招生部门印章,一式三份,跨省转学的,一式四份)、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跨省转学的,一式四份)、所在学校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一份、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生在校情况表现一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若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整真实,在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在我校教学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经我校招生就业处、拟转入学院和监察审计处同意,将拟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原专业名称,拟转入我校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年份,当年高考成绩,拟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当履行已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学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则应当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
(二)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当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学院办理,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由教务处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六周(含六周)及以上,经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申请连续休学的必须在第1次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时间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个或者两个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按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复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毕业资格审核:原则上休学前所修课程按照原年级培养计划进行审核,复学后所修课程按照现所在年级培养计划进行审核。
(二)课程认定:休学前及复学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学院负责审核确定。若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较大,学院应当根据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计划及时通知学生因培养计划变化、调整需补修或修读的课程;
第七章 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统计学生获得学分情况,根据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对相关学生进行学业预警或者学籍处理。
(一)2017级及以后学生
2017级及以后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学年学校对学生获得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对相关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时,可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二)2016级及以前学生
每学年初,累计欠学分超过25学分的,必须留级(不含一年级学生);毕业设计学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除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外未获得学分超过25学分的,不能参加毕业设计,必须降级。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学院自愿申请留(降)级,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自愿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在每学期的前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留(降)级的学生,学籍异动前按照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学籍异动后按照当前所在年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后续课程的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学籍异动前获得的学分仍有效,学籍异动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涉及课程替换的情况,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替换。因学籍异动涉及新旧版培养计划交替而漏修的课程,凡是专业学位课必须补修,其他类别的课程由各专业提出意见是否需要补修。
第四十条 凡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由学院通知学生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并签署学院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跟班试读。
第四十一条 应留(降)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事由超过2周不办理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留(降)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2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应予以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请示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取消学籍;
(二)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者其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持结业证离校的学生,若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离校后1年内报名重修相应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经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在离校1年后,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对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未解除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或者留校察看期未满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再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核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1学年及以上的学生核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燕山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