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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21 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和特长的发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地位,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核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双创导师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生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各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基于自身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转入条件和考核办法等具体实施方案,负责领导和监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思想素质、学习成绩、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考核,人员构成由学院领导小组确定,并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学院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完成第一学年学年学习任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其专业学习兴趣和特长的;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校需予以优先考虑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将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条  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二)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进入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三)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或已有转学经历的;  

     (四)招生时以特殊形式(如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注:艺术类除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专业外,允许在相关艺术类专业内互转专业。  

     (五)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的;  

     (六)在校期间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或者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八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要转入的新专业中第一学年重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也必须在后续的学习中补上,以保证新专业课程学习的完整性。若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差别较大,学生转入新专业第一学年重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都未曾修读过,按照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意见,需从新专业一年级读起。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计划。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各学院接收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院本年级现有人数15%以内。学院基于自身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向学校报送各专业接收计划数,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专业接收计划数。  

     第十条  报名。学生在第二学年开学初第一周周三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转出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复审。审核通过的由教务处转至相应学院。  

     第十二条  考核。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第一周周末前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按考核成绩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周一前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公示。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复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于第二周周五前办理完转专业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转专业的相关要求和各学院的考核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告知相应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转专业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则取消相应学生转专业资格,对相应学院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取消转专业资格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    

                               二○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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