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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
时间:2020-08-21 来源:

为了倡导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发挥特长,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技能拓展及素质修养等各类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我校搭建了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使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深度融合,形成有机整体。同时为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6学分)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一、总则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所必须修读的学分,并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的总体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包括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督办和检查等。

第三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大学科技园、体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技能与素质、课外自主锻炼、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学院负责开展、推进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各类活动的组织、认定、实施及整体协调工作。由学院委派双创教育及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创导师”)负责引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审核学生参加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认定学分、录入成绩以及相关材料的存档记载。

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分类与要求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分为课外自主锻炼、技能与素质、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四类,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6个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且学科竞赛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两个模块累计相加至少需要达到2学分,其他模块相关限制要求见附件1),修满后方准予毕业。学校鼓励学生修读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以期达到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目标。

第六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等集体项目,项目的参与人可取得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以0.5个学分的倍数取值。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已认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该门课程计为不及格处理,并交由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参照《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0年修订)》(见附件1),具体说明如下:

第八条技能与素质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技能考试是指学生参加相关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全国各行业办法的职(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等;考试需通过并取得相关证书。

(二)文体艺术活动是指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或相关机构组织的社团文化节,文艺汇演,校园艺术、读书活动,知识、法律讲座,运动会展演等,此类活动需要由活动组织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三)社会实践是指各类志愿者活动、义工义卖、支边支教、助教助研助管服务等活动,此类活动需要有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第九条课外自主锻炼学分的认定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本人的手机在体育学院指定的体育场地进行长跑锻炼根据跑步公里数可获得相应学分。要求一次运动量标准:男同学需达到3公里,记录最高有效公里数为4公里;女同学需达到2公里,记录最高有效公里为3公里(运动量超过标准部分不计入,具体要求按照体育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创新创业竞赛学分的认定标准:

(一)运动竞赛:学生参加运动竞赛取得获奖证书后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文艺竞赛:学生参加文艺竞赛取得获奖证书后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三)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取得获奖证书后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创新创业项目: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课外科研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参与教师课题研究、著作及教材编写等需提供有属名的正式文件材料或得到教师签字认可并附学院院章。

(二)创新创业实践:学生入驻创客学院、创业基地、众创空间或自主创办注册公司以及其他创业活动需提供相应的入驻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公司近半年运营情况以及由创业单位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材料,需附相关单位印章。

(三)课外实验活动:学生自拟方案进行实验、自制改制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设计制作小产品或其他自主研究成果和作品,团队成员一般要求不超过5人,需提供团队成员分工、实验过程记录和报告(方案、样品、产品)等材料,得到教师签字认可并附学院院章。

(四)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论著、作品并刊出,在校期间申请专利并获批以及在校期间取得科技成果且得到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意见认可。

四、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采用申请认定制度,学生在取得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活动的成果后,方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学生认定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需在双创指导系统中提交学分申请,由“双创导师”及学院根据《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0年修订)》依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附件《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全国各行业颁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级证书》、《燕山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分类表》将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河北省教育厅等机构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和修订工作,调整后的附件将不定期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布。

附件:1.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0年修订)

2.全国各行业颁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级证书

燕山大学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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